索引号 002508115/2023-68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8-23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23〕3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1-2023-0001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08-31?09:18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现就临安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充分调动村级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推动建立符合临安实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加快农村土地布局优化、多规融合、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

二、主要内容

(一)入市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服、旅游等用途并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均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二)入市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入市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以出让方式入市,出让交易形式为招标、拍卖、挂牌。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参照国家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执行。

(四)入市程序。

1.入市主体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明晰,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提出入市意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向入市主体提供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拟入市宗地的规划条件,明确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项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要求形成决议,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包括: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土地位置、四至、面积、用途等信息;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形式;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起始价,采用挂牌形式的须明确是否设置保留底价;

(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款支付方式;

(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等,具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执行;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地价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入市主体可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进行地价评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

5.入市主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提出入市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

(1)入市申请书;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

(4)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核对入市方案。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区水利水电局等相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保护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对。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区人民政府核对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出具《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核对书》(以下简称《核对书》)。

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纳入全省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平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进行统一管理,公开发布信息,实行公开交易。

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完成后,由入市主体与竞得人签订《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和《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地协议书》(以下简称《交地协议书》)。交易结果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9.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与受让方应签订《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履约监管协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10.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并按现行税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使用权出让,出让人应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0%向区财政局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1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应办理土地登记。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成交确认书》;

(4)《交地协议书》;

(5)《合同》;

(6)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收益管理。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入市主体所有,但入市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以向区财政局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60%用于区级、40%用于镇(街道)进行统筹使用。

2.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应重点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等。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该收益资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后续监管。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区发展和改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属地产业平台与属地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联合监管,具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执行,督促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不得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3.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4.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具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抵押人应当以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借款人债务,或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有效担保。贷款到期后抵押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对该宗土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

三、实施步骤

试点时间为2年(2023—2024年)。

(一)调查摸底。对全区各镇(街道)入市需求进行摸底,选择带动性强、有利于共同富裕的项目,全面掌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布,宗地界址,并开展多规分析、确权登记等工作。

(二)方案制定。开展摸底调查的同时,制定《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有序推进。按照“成熟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精准施策,定目标、明举措、抓落实,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四)评估总结。实行改革试点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以及收益分配制度,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长效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区水利水电局、区审管办、区税务局、人民银行临安支行等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做好村级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进工作和后续监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负责牵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指导编制乡村单元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和红线图以及做好地价评估等土地入市相关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区商务局负责制定鼓励支持和限制禁止类产业清单和准入标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入库、使用管理等具体办法的制定;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入市土地上的建设安全和质量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强化指导督查。区级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共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协调指导力度,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项体制机制。

本方案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


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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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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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现就临安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充分调动村级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推动建立符合临安实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加快农村土地布局优化、多规融合、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

二、主要内容

(一)入市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服、旅游等用途并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均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二)入市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入市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以出让方式入市,出让交易形式为招标、拍卖、挂牌。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参照国家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执行。

(四)入市程序。

1.入市主体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明晰,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提出入市意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向入市主体提供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拟入市宗地的规划条件,明确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项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要求形成决议,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包括: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土地位置、四至、面积、用途等信息;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形式;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起始价,采用挂牌形式的须明确是否设置保留底价;

(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款支付方式;

(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等,具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执行;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地价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入市主体可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进行地价评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

5.入市主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提出入市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

(1)入市申请书;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

(4)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核对入市方案。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区水利水电局等相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保护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对。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区人民政府核对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出具《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核对书》(以下简称《核对书》)。

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纳入全省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平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进行统一管理,公开发布信息,实行公开交易。

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完成后,由入市主体与竞得人签订《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和《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地协议书》(以下简称《交地协议书》)。交易结果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9.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与受让方应签订《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履约监管协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10.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并按现行税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使用权出让,出让人应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0%向区财政局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1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应办理土地登记。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成交确认书》;

(4)《交地协议书》;

(5)《合同》;

(6)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收益管理。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入市主体所有,但入市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以向区财政局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60%用于区级、40%用于镇(街道)进行统筹使用。

2.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应重点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等。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该收益资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后续监管。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区发展和改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属地产业平台与属地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联合监管,具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执行,督促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不得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3.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4.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具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抵押人应当以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借款人债务,或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有效担保。贷款到期后抵押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对该宗土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

三、实施步骤

试点时间为2年(2023—2024年)。

(一)调查摸底。对全区各镇(街道)入市需求进行摸底,选择带动性强、有利于共同富裕的项目,全面掌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布,宗地界址,并开展多规分析、确权登记等工作。

(二)方案制定。开展摸底调查的同时,制定《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有序推进。按照“成熟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精准施策,定目标、明举措、抓落实,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四)评估总结。实行改革试点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以及收益分配制度,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长效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区水利水电局、区审管办、区税务局、人民银行临安支行等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做好村级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进工作和后续监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负责牵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指导编制乡村单元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和红线图以及做好地价评估等土地入市相关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区商务局负责制定鼓励支持和限制禁止类产业清单和准入标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入库、使用管理等具体办法的制定;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入市土地上的建设安全和质量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强化指导督查。区级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共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协调指导力度,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项体制机制。

本方案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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